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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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