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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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