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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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