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4月2日《关于税法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范围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3]58号)收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承包上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