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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本法规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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