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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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