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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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