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