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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市局工作职责划分,市局法制(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系统内《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由各局根据日常需要自行印制或从市局网站上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中,编号按照“京地税、区县局、居民身份证明、年份、顺序号”填写,如:京地税东居证[2009]1号。

三、各局在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税政部门和税务所沟通,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保证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准确、无误。

各局可以根据总局、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应按照市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在每年第四季度涉外工作总结中将本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份数和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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