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局不使用手开式《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
二、各市在2007年3月1日前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印制计划报送省局。3月31日前发售到位。
三、各市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发售、使用宣传等工作。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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