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销售额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下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前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过渡到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在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超过9万元,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四)应纳税额减征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四、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季度销售额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9万元,其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
|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 一、减税项目 | |||||||||
|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 栏次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本期应抵减税额 |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 期末余额 | |||
| 1 | 2 | 3=1+2 | 4≤3 | 5=3-4 | |||||
| 合计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二、免税项目 | |||||||||
| 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 栏次 | 免征增值税项目 | 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 | 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 免税额 | |||
| 销售额 |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 对应的进项税额 | |||||||
| 1 | 2 | 3=1-2 | 4 | 5 | |||||
| 合计 | 7 | ||||||||
| 出口免税 | 8 | —— | —— | —— | —— | ||||
| 其中:跨境服务 | 9 | —— | —— | —— | ——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
| 16 | |||||||||
附件2: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五)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七)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