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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外,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由企业回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局定期向国税局提供纳税人开票信息。

二、地税局办税窗口不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发票且地税局负责征管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按照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四、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的所得税,在注册地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减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五、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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