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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税务局、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公司技术中心等40个单位作为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后,已取消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第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40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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