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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  红塔山 25×(64+20)      11500/箱

            全包装        46元/条

        玉溪  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        55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        36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

  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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