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若干进口商品加征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商品税则号列详见附件2)一律在原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税款计算公式,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请各关通关管理部门调整通道判别参数设置,对上述货物实行专业化审单。具体做法参照附件3,条件号各关自定。
二、对上述货物,各关应加强专业化审单和接单复核环节的审核,在计税环节征减免税方式按“特案”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3.通道决策辅助决策条件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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