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西安站
[切换城市]
登录
注册
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搜索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首页
税务服务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导航菜单
×
首页
税务服务
›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首页
›
资讯中心
›
财税法规
›
文章详情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政部
📡 来源:webtax:11045
👁 1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
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 点赞
0
⭐ 收藏
🔗 分享
← 上一篇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对北京奥组委公务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评论(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