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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 国家税务局
📡 来源:webtax:11277
👁 6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
印花税
的批复的通知》
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
《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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