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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保证国家税收准确、足额入库,总局决定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部门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和其他企业,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延伸到县级邮电部门;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生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两个行业经营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代办手续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法规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除按国家统一法规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一律按法规计入应税收入。  
  
  五、总结和上报。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各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31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劳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

项目

一、检查企业界和单位户数

二、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1.应税收益项目

(1)少收应税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2.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1)工资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5)利息支出

(6)业务招待费

(7)公益救济性捐赠

(8)提取折旧费

(9)无形资产摊销

(10)各项准备金、风险金

3.不允许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公益性救济性捐款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多报、虚报亏损

三、查补的应纳税款

四、查补税款已入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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