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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融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就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  计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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