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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          12   北京市  

2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10   北京市  

3  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4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         5   北京市  

5  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15   北京市  

6  中新集团供销公司            2   北京市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广州市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2   海南海口市  

9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10   浙江杭州市  

1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        1   湖南岳阳市  

11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300  北京市  

12 湖南建材纸厂              3   湖南南县  

13 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           4   河北涿州市  

14 营口稻草板厂              1   辽宁营口市  

15 大洼稻草板厂              3   辽宁盘锦市  

16 中环国际旅行社             6   北京市  

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公司          15   北京市  

18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48   北京市  

19 北京龙都宾馆              5   北京市  

20 镇江新材厂               2   江苏镇江市  

21 南京岩棉厂               3   江苏南京市  

22 常熟新砼厂               3   江苏常熟市  

23 哈尔滨岩棉厂              2   黑龙江哈尔滨市  

24 兰州岩棉厂               0.5  甘肃兰州市  

25 浙江ASK公司              1.5  浙江嵊州市  

26 黄石新材厂               2   湖北黄石市  

27 中卫新材厂               0.3  宁夏中卫  

28 湖南金壁公司              1   湖南常德市  

29 泰兴壁纸厂               2   江苏泰兴  

30 常州丽宝第公司             9   江苏常州市  

31 苏州涂料厂               3   江苏苏州市  

32 江阴化工塑料厂             4.5  江苏江阴市  

33 江阴塑料地板厂             4   江苏江阴市  

34 镇江合成厂               2   江苏镇江市  

35 苏州立邦漆公司             5   江苏苏州市  

36 营口铝格厂               3   辽宁营口市  

37 成都色釉料厂              2   四川成都市  

38 沈阳陶瓷厂               1   辽宁沈阳市  

39 吴县镀膜玻璃厂             4   江苏苏州市  

40 营口铝材厂               1.2  辽宁营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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