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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不含广东、海南)、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1]第3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142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0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0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9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0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50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0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00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40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20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4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70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0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50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20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0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30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500      福州

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2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10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400      北京    

合计                   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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