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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发展银行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审批广东发展银行向下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事宜。望你局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核批具体数额或标准,并同时抄报总局备案。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机构各称 扣除标准

  1 北京分行 80.00

  2 郑州分行 80.00

  3 杭州分行 80.00

  4 深圳分行 70.00

  5 东莞分行 70.00

  6 大连分行 60.00

  7 南京分行 60.00

  8 上海分行 60.00

  9 昆明分行 50.00

  10 梅州分行 30.00

  11 广州分行 30.00

  12 肇庆分行 30.00

  13 河源办事处 15.00

  14 茂名办事处 15.00

  15 珠海分行 15.00

16 清远分行 15.00

17 阳江分行 15.00

18 湛江分行 15.00

19 惠州分行 15.00

20 中山分行 15.00

21 韶关分行 15.00

22 佛山分行 10.00

23 汕头分行 10.00

24 江门分行 10.00

25 潮州分行 5.00

26 揭阳办事处 5.00

27 南海分行 10.00

28 顺德分行 10.00

29 台山分行 5.00

合 计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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