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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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