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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山东、甘肃、辽宁、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关于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4]20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64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

1沈阳铁路信号工厂100辽宁省沈阳市

2天津铁路信号工厂90天津市东郊区

3西安铁路信号工厂90陕西省西安市

4上海铁路通信工厂44上海市闸北区

5天水铁路电缆工厂80甘肃省天水市

6焦作铁路电缆工厂80河南省焦作市

7北京铁路信号工厂60北京市大兴区

8中国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20天津市河北区

10中国铁路通号集团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20北京市丰台区

11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40北京市丰台区

12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10北京市海淀区

13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10北京市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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