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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辽宁、江苏、云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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