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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制改革宣传材料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税制改革方案,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新税法的贯彻实施,我们编写了一套宣传材料,现发给你们,供宣传时采用。其中资源税宣传材料,如与正式颁布的条例有出入的,以条例为准。

附件:税制改革宣传材料之一至之八(见附件)

                                             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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