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法规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 红七匹狼 25×(64+20) 11250元/箱

             硬条翻盖   45元/条

        白七匹狼 25×(64+20) 10000元/箱

             硬条翻盖   40元/条

        富健   25×(64+20) 3625元/箱

             硬条翻盖   14.5元/条

        富健   25×(64+20) 3250元/箱

             全包装    13元/条

        大金湖   25×(64+20) 9615元/箱

             硬条翻盖   38.46元/条

        武夷山   25×(64+20) 9620元/箱

             硬条翻盖   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法规,暂按1997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