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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1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厂  玉溪   25×(64+20)      18750元/箱

              硬盒全包装      75元/条

         红塔山  25×(64十20)     11500元/箱

              全包装         46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250元/箱

              全包装         37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恭贺新喜 25×(64十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

  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红河卷烟厂  红河   25×(64十20)      3750元/箱

              全包装         15元/条

         红河   25×(64十20)      4500元/箱

              硬盒全包装       18元/条

  昭通卷烟厂  钓鱼台  25×(64+20)       4500元/箱

              硬盒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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