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远集团对所属三个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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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核定中远集团下属三个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远财金[1997]10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1997年度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其中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最高限额为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8‰提取最高限额为7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营业收入的2‰提取最高限额为1,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三个公司的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三个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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