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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贸易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贸易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3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芬兰贸易协会广州代表处是芬兰政府对外贸易部的直属对外贸易促进组织,芬兰政府贸易和工业部、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芬兰贸易协会属于非营利机构的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经审核,同意对芬兰贸易协会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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