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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第三次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要求,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各地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的核对通过率已有很大提高,大部分省(市)异地反映本地的专用税票信息核对通过率已接近80%,特别是福建、宁波、辽宁、厦门、江苏、浙江、河南等地区通过率已接近90%。这些地区专用税票月信息量较大,且一直能保持这样高的通过率,说明领导重视,措施得当,在此提出表扬。贵州、宁夏、青海、云南等四个地区,尽管信息量较少,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专用税票核对率一直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的退税进度,在此提出批评。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专用税票信息工作,总局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认识关于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贵州、宁夏、青海、云南等省(自治区)国税局分管领导要亲自向总局写出负责的报告,电报总局。必要时要亲自来总局说明情况。与此项工作相关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作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在统计专用税票申报未通过数据条数时,一定要将企业申报专用税票数据与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认真负责地核对,将确实没有信息的专用税票内容及明细反映到总局。

三、各地在反映其他地区电子信息有误情况时,要将反映的信息放到总局电子函调目录下,便于总局及时通知有关地区及时修改。

四、对于总局在清分数据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各地要及时将问题向总局反映,以帮助总局及时查找工作的漏洞。

五、对于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必须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任何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回函均不得成为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的依据: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手工开具的专用税票,退税机关在与专用税票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可以办理退税。

六、使用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作为进货凭证,因信息核对不上而无法及时退税的,退税审批工作可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

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4月)(略)

     2、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5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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