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房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税前扣除住房损失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发生的住房损失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冲抵后数额仍较大,且该企业对职工工资欠帐较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发生的住房损失,用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税后未分配利润冲抵后的余额部分,自2001年度起分3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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