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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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