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辽宁、四川、内蒙古、安徽、湖南、河北、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在2004纳税年度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中冶集企〔2004〕1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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