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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海南、江西、湖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宁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关于调整管理费提取上缴比例的请示》(中理财字[1997]7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总公司从1997年度起向所属分公司接理货收入的3.5%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分公司在税前扣除,分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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