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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止发售《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剩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核销和缴销工作。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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