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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