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本文自2015年1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将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使其准确掌握,顺利完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上报时间,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4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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