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