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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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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起阻止你(单位)王宗良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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