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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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4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6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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