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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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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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