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63号)
← 上一篇
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下一篇 →
关于转发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