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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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