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园区、景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现将《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2日
办税服务厅“免填单”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表单填写负担,提升纳税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结合青海地税实际,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提供“免填单”服务,具体方案如下:
一、“免填单”内容
“免填单”服务是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为简化纳税人填写表单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而提供的增值服务。本方案中的“免填单”为:对于所列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不填写申请表格,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直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信息,打印出制式文书,由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二、“免填单”范围
对以下4大类17项业务推行“免填单”服务,纳税人无需填写相应的13种申请文书,具体为:
(一)税务登记类
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免填《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个体经营设立登记。免填《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工商户)》。
3.临时经营设立登记。免填《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登记。免填《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5.变更登记。免填《变更税务登记表》。
6.停业登记。免填《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7.复业登记。免填《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8.注销登记。免填《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9.重新税务登记。免填《重新税务登记表》。
10.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免填《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二)税务认定类
11.简并征期认定。免填《简并征期认定申请表》。
12.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免填《税务资格备案表》。
(三)发票办理类
13.普通发票核定。免填《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4.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免填《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四)权益维护类
15.服务态度投诉。免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16.服务质效投诉。免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17.侵害权益投诉。免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
三、实施要求
(一)除第三条第四项第15-17小项业务外,“免填单”服务依托“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综合管理平台”实行。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已经推行“税收综合管理平台”地区,提供本方案所列 “免填单”服务项目。今后“税收综合管理平台”每推行一个地区,“免填单”项目随之推行。在“税收综合管理平台”未推行前或相关业务需求尚未修改前,纳税人要求“免填单”服务的,各办税服务厅应通过手工打印等其他可行方式提供。
(三)各办税服务厅应按照纳税人意愿提供“免填单”服务,不得强制或拒绝,即:纳税人已经填写好相关符合法定要式文书或纳税人要求自行填写的,不得强制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选择本方案所列“免填单”服务项目的,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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