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服务厅换开发票部分)。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