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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复议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政法发〔2007〕47号件要求,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市(地)局政策法规科(处)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抓紧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促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制度建设,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完善制度是顺利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调查、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报告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分析、工作考核等项工作制度。要通过完善的制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

三、提高办理质量,努力把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坚持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做出复议决定。对该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

(二)全面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注重证据审查。地税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注重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也要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必须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坚持对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和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并重,做到定案证据合法、真实、确凿、充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务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税务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承担,税务行政争议多发生在基层,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上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保证不同地税机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一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要加强对个案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组织经常性的工作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

(二)增强专业素质,保证办案力量。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辩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要保证能办案、办好案,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十分重要。要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的问题,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专业人员。

(三)切实加强学习,正确履行职责。《复议法实施条例》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而且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提高对行政复议制度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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