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统一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防洪保安费”缴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统一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防洪保安费”缴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配合执行,保证防洪保安费的及时足额征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统一哈尔滨市企事业单位“防洪保安费”缴费标准的函

市地税局:

“防洪保安费”自1999年开征至今已8年,随着哈尔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情况也发生很大变化,1999年制定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1999]16号)。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征收管理需要。为此我局准备结合近年来征收实际情况,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在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出台之前,仍严格执行哈政发[1999)]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2006年l1月30日前由我局发出的哈水(便)函所有批复文件,继续按原标准收缴“防洪保安费"。

此函

                                              哈尔滨市水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