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一发票》和《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统一发票》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征管,适应发票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医疗门诊发票》,样式附后)和《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医疗住院发票》,样式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门诊发票》和《医疗住院发票》为全省统一发票,套印全省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印制,用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二、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04〕2号)文件规定的“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被认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在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时必须开具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认定,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黑地税发〔2002〕1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此两种发票为医疗保险和自费人员就医的通用发票,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自费人员开具发票时,均可使用。
三、《医疗门诊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成品规格:110mm × 93.1mm。发票联次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核算联,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医疗住院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成品规格:190mm × 127mm。发票联次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凭证,印色为蓝色。
四、按照全国统一发票代码编制规则,《医疗门诊发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71126,《医疗住院发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71127。发票号码均为八位印刷顺序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五、《医疗门诊发票》和《医疗住院发票》均为微机打印式发票,手工填开无效。非医疗保险部分发票打印软件由省地税局负责开发,提供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登录“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网站”进行下载;医疗保险部分由各地市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开发,提供纳税人使用。
六、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04〕8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尾数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07号)文件的规定,《医疗门诊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0.20元,《医疗住院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0.50元。
七、新版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原手工版《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一发票》和《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统一发票》可延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1.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一发票》(式样)(略)
2.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统一发票》(式样)(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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