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与本单位管理的各银行分支机构及时沟通,督促各银行分支机构做好新版发票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于3月10日前,由各银行分支机构将发票用票计划、已确定使用发票的式样等上报主管局。各局发票综合管理岗汇总后,于3月15日前,通过发票综合管理系统上报市局。
二、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本局管理的各银行分支机构发生的代收费业务纳入日常管理。自2008年6月1日起,各银行在发生代收费业务时,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地税)》。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专用发票(地税)》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数据报表样式附后)。
三、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发票领购程序销售《专用发票(地税)》。各银行分支机构领购的《专用发票(地税)》不得用于银行自营业务。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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