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使用发票变更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省局决定对其使用发票进行变更,现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使用的《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和《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定额发票》(售电话卡专用)名称分别变更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定额发票》(售电话卡专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原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使用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中直接印刷在发票票面上的“收款人”项和“收款单位盖章”项涉及公司信息的内容做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三、新版发票的发票代码仍沿用原发票代码,按照全国统一发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排,第六、七位年份代码随印刷年份不同而变动,发票号码为八位印刷流水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新版发票自文到之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延续使用到2008年9月末。届时,未用完的旧版发票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负责统一收缴,登记造册,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缴销。新版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宜,仍严格按“黑地税函〔2004〕16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式样
2.《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分公司定额发票》(售电话卡专用)式样
3.《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式样
4.《特约委托收款凭证》调整后项目内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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